(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马金刚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金刚,杜海君,韩明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1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金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海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明军。上诉人马金刚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4)龙民一初字第7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金刚于2015年2月1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马金刚在二审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马金刚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上诉人马金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春梅审 判 员 付 广代理审判员 陈 卓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丹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