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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马金刚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金刚,杜海君,韩明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1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金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海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明军。上诉人马金刚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4)龙民一初字第7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金刚于2015年2月1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马金刚在二审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马金刚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上诉人马金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春梅审 判 员  付 广代理审判员  陈 卓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丹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