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刑初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张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相刑初字第00012号公诉机关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男,1991年7月18日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汉族,住宿州市萧县。因交通肇事逃逸于2014年9月4日被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9月17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杨建民,安徽华翰律师事务所律师。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相检公诉刑诉(2014)3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及其辩护人杨建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3日23时20分左右,被告人张某甲驾驶其从张某乙处所借的皖F×××××号长城牌轿车沿淮北市人民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濉河花园小区对面路段时,与前方被害人沈某驾驶的同向行驶的电动三轮车追尾相撞,造成两车损坏、沈某受伤的后果,事故发生后张某甲逃离现场。经交通事故处理部门认定,被告人张某甲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沈某无责任。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物证鉴定书,车辆痕迹鉴定书,接警单及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诊断报告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违法嫌疑人员前科情况核实证明,被告人张某甲的户籍信息,归案说明,视听资料,被害人沈某的陈述,证人张某乙、李某、邵某、张某丙、刘某、张某丁的证言,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3日23时20分许,被告人张某甲驾驶皖F×××××长城牌轿车(从车辆所有人张某乙处所借)载李某沿人民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人民路濉河花园小区对面路段时,疏于观察道路情况,超速行驶,与前方同向行驶被害人沈某驾驶的龙飞牌三轮电动车尾随相撞,造成两车损坏,李某、沈某两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甲未向公安机关报警弃车逃逸。经鉴定,被害人沈某因外伤致脾脏破碎,行剖腹探查、脾脏切除术、胰腺包膜切开引流术,其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部门认定,被告人张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沈某无责任。另查明:2014年9月4日,被告人张某甲自动到淮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事故地点位于淮北市人民路濉河小区西区路段,道路中心施划双黄实线和金属护栏,事故发生地点道路中心无缺口,夜间有路灯照明,视线一般;皖F×××××右前侧和电动三轮车左后侧为接触部位;事故现场有一位年轻男子自称张某甲,并称其是车主的朋友,不是驾驶员,也不知道驾驶员的下落,后自行离开现场。2.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经鉴定,被害人沈某因外伤致脾脏破碎,行剖腹探查、脾脏切除术、胰腺包膜切开引流术,其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3.物证鉴定书:经鉴定,①送检“驾驶侧前挡风玻璃上毛发”上检出人基因型,经15个STR分型未排除张某甲,在排除同卵多胞胎和其他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支持为张某甲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②送检“副驾侧安全气囊”、“副驾座位上血迹”检出人血迹,检出人基因型,经15个STR分型未排除李某,在排除同卵多胞胎和其他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支持为李某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4.车辆痕迹鉴定书:①事故发生时,符合皖F×××××号轿车与沈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同向行驶的状态下,轿车右前角前侧部撞击三轮电动车车厢左后角后侧部的事故形态。②事故发生时,皖F×××××号轿车行驶的速度应大于68km/h。5.接警单及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2014年9月3日23时46分02秒,手机号为189××××2208的一路人报案称在濉河小区西区北门,一辆轿车与一辆三轮车相撞,有人受伤。经初查,属于道路交通事故,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当日予以受理。6.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被告人张某甲持有准驾车型为C1的机动车驾驶证;皖F×××××长城牌轿车所有人为张某乙。7.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部门认定,被告人张某甲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行驶、文明驾驶。”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及第七十条第一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之规定,张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沈某无责任。8.违法嫌疑人员前科情况核实证明:经核实,被告人张某甲不是在逃人员,无其他前科记录。9.被告人张某甲的户籍信息。10.淮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事故处理中队出具的归案说明:2014年9月3日23时46分,该中队民警接警至淮北市人民路濉河小区西门处交通事故现场,伤者已被送医院,被告人张某甲在现场称其是肇事车辆驾驶人的朋友,否认其是驾驶人,并称驾驶人已离开现场。民警在现场勘查时,让张某甲在现场等候询问,张某甲驾驶其朋友的摩托车逃离现场。次日下午到交警二大队投案,承认事故发生时肇事车辆由其驾驶,否认事发时曾饮酒。当日,张某甲因交通肇事后逃逸被行政拘留十五日。11.视听资料(公安机关执法记录仪拍摄):案发当日在事故现场,被告人张某甲否认其是肇事车辆驾驶人,并称驾驶人已离开现场。12.被害人沈某的陈述:2014年9月3日23时许,其骑电动三轮车从市里回凤凰山农贸市场,沿人民路自东向西行驶至濉河花园小区附近时,突然就什么不知道了,醒来后就在医院了。其弟弟说其出车祸了,其才知道其被车撞了。13.证人张某乙的证言:张某甲和其是一个庄的近房,平时跟其一起干水电。2014年9月3日傍晚6时许,张某甲借其的皖F×××××长城牌轿车说去送个人,顺便干点其他事。次日,其接到和其一起干活的王师傅老婆的电话,说她老公昨天晚上坐其的车在四马路出事故了,腿被撞断了,人现在在矿工医院。其不知道事故发生时是谁开的车,也不知道在哪里发生事故,不知道车上坐几个人。其把车交给张某甲后,打过他的电话,但是一直没人接,现在也没联系上。14.证人李某的证言:张某甲喊其表叔,以前没怎么和他接触过。2014年9月3日晚上10时左右,张某甲开车到其租房处,说带其出去玩,具体没说去哪。然后张某甲驾驶一辆白色轿车载着其(其坐在副驾驶)沿人民路由东向西行驶到五中西边时,撞到了一辆同向行驶的三轮车。三轮车上好像就一个男的,之后其坐的车又撞到了路边的树上了,其的头撞到了挡风玻璃上,胳膊和腿也撞伤了,其被撞的有点迷糊就下车往东走了,张某甲留在了现场。后其打电话给其家属叫她来接其回家,第二天其被送到了医院。张某甲的妈妈来看其,其告诉她发生了事故。事发当天其身上披着暗色格子衣服,后来找不到了。张某甲瘦高个,长头发,穿的是个褂头。事发当时车速大概五十码左右,张某甲也没喝酒。15.证人邵某的证言:2014年9月3日大约23点20分左右,其开着车沿着人民路由西向东行驶,刚开过渠沟卡点那个桥,就听到“嘭、嘭”两声撞击声,在濉河小区西面一点看到路对面有一辆轿车撞在树上,轿车前面有一辆三轮车翻倒了,地上散落了好多像石头的东西。其就把车停在路南的濉河小区门口坐在车里看,事故发生后,隔了一会才从轿车上下来一个人,走到驾驶座位置扶着那个开车的下来的。那两个人一起往西看被撞的三轮车,一个年纪大的,留着短发;一个年轻的留着长发。两人在轿车跟前一起商量着什么,大约一二十分钟都没报警,其就报警了。然后那个年龄大的就顺着墙边往东走了,那个年纪轻的还在后面喊他,那个年纪大的也没理他就走了。事故发生在其停车位置的左后方,距离其大约有一百多米左右。轿车撞到树的那个位置没有路灯,还在树底下,其看不清,但是其能确定是两个男的,他们往西走了几步就有路灯了。当时车上下来两个人,副驾驶座的人先下来的,下车时长啥样真看不清。后救护车和警察先后到了,其就走了。16.证人张某丙的证言:2014年9月3日晚上11点多,其骑着三轮摩托车沿人民路由东向西行驶到濉河花园小区对面的时候,看到一辆白色轿车撞倒路边的树上,车前面还有一辆三轮车歪倒着,一个人受伤了坐着靠在树上,旁边还蹲着二个人问那个靠在树上的人哪里疼,伤的怎么样。其认识那个受伤的人,知道他姓沈,其和他弟弟熟悉,其停下车想看看怎么回事,那二个蹲在地上的人摆手让其走。其就骑着摩托车走了,但其给受伤的那个人的弟弟打了电话。当时其也没注意蹲在地上的二个人有什么特征,只看到一个人脸上有血。17.证人刘某的证言:其小名叫亚东。2014年9月3日23时许,其朋友张某甲打电话给其讲他开车碰人了,想问其借点钱用。之后其就到现场去看,发现人伤得重。其当时是骑摩托车去的,见到张某甲后他就讲他开车碰着人了。交警来后,张某甲就借其的摩托车走了,说去找他朋友去。18.证人张某丁的证言:张某甲是其的男朋友。2014年9月3日傍晚,张某甲开一辆长城牌轿车到三矿接其,在车上因为彩礼的事和张某甲发生争执,其就下车了,他就开车走了。第二天上午,他给其打电话说他9月3日开车撞人了。19.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2014年9月3日晚上10时许,其驾驶皖F×××××号轿车送其表叔李某去万家花城小区,车子是张某乙的,李某坐在副驾驶。大约11时许,其沿人民路在右侧的中间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濉河花园四期门口西侧时,突然看到前面有一辆三轮摩托车,当时车速大概四五十码左右,因其平时也不太开车,没处理好就撞上了三轮车的左后侧,接着又撞到了路边的树上。之后其赶紧下车去看骑三轮车的人,那个骑三轮车的是一个四五十岁的男的,其看他伤得不重就没报警,问他可愿意私了,他讲管,其就打电话给他家里人。过了几分钟,他家里来了一个男的,但不同意私了并报警了。李某也受伤了,发生事故后就走了。事故发生之前的晚上其没有吃饭也没有饮酒。交警来之前其一直在现场,交警来之后其和交警有过交谈,交警问是不是其驾驶的车,其当时因为从来没出过事,心里懵了,就说不是其开的,并说开车的人走了。之后交警叫其不要离开等着接受调查,其因为害怕不知道该怎么办,就离开现场了。民警在现场勘察时,其打电话给朋友“亚东”让他来现场,他骑摩托车来的,之后其骑着他的摩托车到他家和濉溪开发区那边去借钱,后来其在朋友“满堂”家借了2000元。事故发生时,其穿的是有点像银白色的短袖衬衫,下面穿着黑色裤子。出事时其的头应该是碰到挡风玻璃了,撞的时候身体好像向前冲了一下。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案件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在事发路段行驶时疏于观察道路情况,超速行驶,发生致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甲在事发当日逃离现场后于次日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交通肇事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六)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7日起至2016年6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崔景瑞代理审判员 尹书华人民陪审员 马昌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杨媛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