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北执字第3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张信与安阳方正房地产公司查封补偿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北执字第372-2号申请执行人张信,男,1933年12月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被执行人安阳市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法定代表人王保平,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北民一初字第895-1号民事判决书、(2011)安民三终字第5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0月15日向被执行人安阳市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2012)北执字第372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阳市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10月25日前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安阳市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作出(2007)北民一初字第895-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安阳市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洹滨公寓*号住宅楼*单元*楼东(面积136.31平方米)、洹滨公寓*号住宅楼*单元*楼西(面积142.03平方米)住房两套。查封期限临近时,本院于2014年2月18日作出(2012)北执字第372-1号执行裁定书,对上述房产进行了续查封。现查封期限临近到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续查封被执行人安阳市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洹滨公寓*号住宅楼*单元*楼东(面积136.31平方米)、洹滨公寓*号住宅楼*单元*楼西(面积142.03平方米)住房两套。二、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继霞审 判 员 封志勇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