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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万法执字第3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张后桃、刘根生与万安县夏造镇横江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提取工程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后桃,刘根生,万安县夏造镇横江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万法执字第364-1号申请执行人张后桃,男。被执行人刘根生,男。被执行人万安县夏造镇横江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袁华林,主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万民二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18日向被执行人刘根生、万安县夏造镇横江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根生、万安县夏造镇横江村民委员会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二日内自动履行完毕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根生、万安县夏造镇横江村民委员会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万安县夏造镇横江村民委员会在万安县夏造镇人民政府“夏造镇至横江村公路建设”有工程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万安县夏造镇横江村民委员会在万安县夏造镇政府“夏造镇至横江村公路建设”工程款人民币一万元至万安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梁义铨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春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