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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督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任先强申请郑艳军支付令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任先强,郑艳军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督字第24-1号申请人任先强。被申请人郑艳军。本院受理申请人任先强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5年1月16日做出(2015)武民督字第24号支付令,被申请人下落不明,在法定时间内支付令不能够送达被申请人,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5)武民督字第24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本案受理费350元,由申请人任先强承担。审判员  冯晓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雍玉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