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督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任先强申请郑艳军支付令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任先强,郑艳军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督字第24-1号申请人任先强。被申请人郑艳军。本院受理申请人任先强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5年1月16日做出(2015)武民督字第24号支付令,被申请人下落不明,在法定时间内支付令不能够送达被申请人,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5)武民督字第24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本案受理费350元,由申请人任先强承担。审判员 冯晓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雍玉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