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龙马执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泸州市平安运输有限公司与焦隆勇经营挂靠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州市平安运输公司,焦隆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马执字第3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人泸州市平安运输公司。被执行人焦隆勇。关于泸州市泸州市平安运输有限公司与焦隆勇经营挂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2年6月14日作出的(2012)龙马民初字第171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焦隆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3日内向申请人泸州市平安运输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焦隆勇至今未履行。依照《》第二百四十条、第,《》第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焦隆勇银行存款7159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安怀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伍能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