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保刑执字第1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张福强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福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1602号罪犯张福强,河北省临西县人。现在河北省定州监狱服刑。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作出(2012)石铁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福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退赔赃款人民币15752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定州监狱于2015年1月15日,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福强在服刑期间,于2013年6月16日至2014年10月22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计分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3次,获单项表扬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福强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9月2日起至2022年12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爱 厂代理审判员 ���谷莉代理审判员 张 世 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胡 艳 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