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雨法执字第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王运奎与任利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运奎,任利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雨法执字第611号申请执行人王运奎,男,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被执行人任利国,男,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雨法民一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运奎与被执行人任利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应执行标的的本金为1500000元,2014年12月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任利国发出执行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提示,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到房产、车辆、证券等登记部门及银行查找,被执行人任利国除工资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4)雨法民一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书的���次执行程序。二、如今后发现任利国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王运奎随时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向海洋审 判 员 廖继钰代理审判员 高范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 欢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