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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民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罗某甲与罗某乙、罗某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温江支公司道路交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150号原告罗某甲,女,汉族,1976年9月6日出生,住址:四川省金堂县。被告罗某乙,女,汉族,1962年11月16日出生,住址:成都市温江区。被告罗某丙,男,汉族,1962年8月5日出生,住址:成都市温江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温江支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法定代表人:杨锡军本院收到原告罗某甲与被告罗某乙、罗某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温江支公司道路交通纠纷一案,立案调解过程之中,原告罗某甲于2015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某甲撤回起诉。审判员  朱晓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彭 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