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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润民初字第1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杨越与冷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越,冷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润民初字第1000-2号原告杨越。委托代理人聂经伦,江苏金荣恒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冷欣。委托代理人白云鹏,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越与被告冷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8元,由原告杨越负担。审 判 长  房东升人民陪审员  马卓毅人民陪审员  姚向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金 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