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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刑执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张学军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学军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菏刑执字第89号罪犯张学军。2000年8月28日因犯绑架罪、强奸罪被原菏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2011年12月26日刑满释放。现在山东省菏泽监狱服刑。二○一二年六月十一日,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菏牡刑初字第1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学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服判不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菏泽监狱于2015年1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菏泽监狱,以罪犯张学军在山东省菏泽监狱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予以减刑建议。并附罪犯张学军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书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学军在山东省菏泽监狱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积分可兑现记功一次,嘉奖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统计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学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并结合其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及考核积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学军减去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余刑期限自2015年2月11日起,至2015年8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圣春人民陪审员  曾广国人民陪审员  张 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