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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绍越民初字第36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绍兴市青藤物业有限公司与江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青藤物业有限公司,江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越民初字第3668号原告绍兴市青藤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来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赵垚瑶、丁国强,浙江近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剑。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青藤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认为其与被告对双方的争议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要求撤回对被告江剑的起诉。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原告在本案宣判前,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市青藤物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剑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绍兴市青藤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何敏敏审 判 员  丁灿林人民陪审员  高国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