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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新刑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罗玉波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玉波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高新刑初字第57号公诉机关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玉波,男,197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成都市武侯区,身份证号码。2014年4月3日因吸食毒品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四日。2014年8月1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当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辩护人屠传孝、熊军,四川维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高新检刑诉字(2015)第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玉波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恒、书记员刘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玉波及其辩护人屠传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玉波明知马国辉、赵德伟(均已判决)均系贩毒人员。2014年4月2日1时许,罗玉波在马国辉位于成都高新区中和街道楠香山小区的家中,明知马国辉找赵德伟是为了购买毒品后予以贩卖,仍居间介绍,积极帮助马国辉电话联系赵德伟购买毒品,并将马国辉的电话号码告知赵德伟,直接促成赵德伟于4月2日下午将一包净重48.3克的甲基苯丙胺贩卖给马国辉。警察根据线索挡获马国辉后,于4月3日凌晨时分对马国辉的住处进行搜查时,挡获了在此处吸食毒品的赵德伟和罗玉波。罗玉波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完毕后,2014年8月10日,警察在科华南路一网吧内将罗玉波挡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玉波明知他人贩卖毒品而居间介绍,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认为罗玉波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上述事实,被告人罗玉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并有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清单,毒品称量记录及照片,证人杨凯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对马国辉、赵德伟制作的讯问笔录,手机短信内容截图照片,搜查笔录、检查笔录及照片,成公鉴(理化)字(2014)4471号毒品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辩护人提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如下:1、被告人无犯罪前科,归案后基本认罪,在法庭审理中完全认罪、坦白,有悔罪表现;2、本案系因罗玉波出于朋友义气而被动介绍两名毒贩进行交易,没有参与毒品的直接交易,主观恶性不大,其地位与作用应被认定为从犯等。本院认为,被告人罗玉波明知是他人贩卖毒品,居间介绍促成48.3克的甲基苯丙胺交易完成,其行为认定为贩卖毒品罪。罗玉波贩毒毒品的数量认定为48.3克甲基苯丙胺,依法应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上述认定的理由主要在于:根据法(2008)324号《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代购代卖的,无论是否牟利,都应以相关毒品犯罪的共犯论处”的规定,本案中毒贩马国辉从毒贩赵德伟处购买的毒品系用于贩卖之用,居间人罗玉波系明知对方是以贩卖毒品为目的,因此介绍毒源信息。居间人明知对方以贩卖为目的,仍然帮助其提供毒源信息,其行为就成了贩毒者贩卖行为的组成部分,是一种帮助贩卖毒品的行为,应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论处。本案系共同犯罪,马国辉、赵德伟在与罗玉波相对应的共同犯罪中的行为更为恶劣、作用更大,故认定马国辉、赵德伟为主犯;罗玉波在共同犯罪中实施居间介绍行为,其作用相对较小,起次要作用,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在量刑时本院还考虑到被告人罗玉波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等量刑情节。对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玉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0日起至2022年8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对本案中扣押在案违禁品等物品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谢 纲人民陪审员 刘 抒人民陪审员 杨远如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