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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城刑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张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莱城刑初字第51号公诉机关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1月18日被莱芜市公安局莱城分局取保候审。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莱城检公刑诉(2015)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苏烨、书记员梁元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7日22时10时许,被告人张某驾驶鲁S×××××号二轮摩托车沿泰莱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莱城大道交汇处时,与沿莱城大道由南向北行驶的周某驾驶的鲁S×××××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张某受伤,两车受损。2014年5月7日23时28分在莱芜市人民医院提取张某血液,2014年5月16日出具物证检验鉴定报告,检验意见为送检的张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9.2mg/100ml。张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观察情况确保安全不够,负事故主要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庭审中,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有异议,认为其不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案件侦破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莱)公(刑)鉴(理化)字(2014)776号物证检验鉴定报告、莱公交认字(2014)第0276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证人周某的证言、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张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韩 英人民陪审员  张仲生人民陪审员  史开慧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唐迎冬相关法律链接附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两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