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初字第8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原告姚甲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甲,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晋民初字第829号原告姚甲,务工,住晋江市。委托代理人蔡长基,福建致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金城,福建致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某,务工,住晋江市。原告姚甲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水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吴金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长子姚某乙。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双方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被告对家庭没有责任心,时常辱骂原告,数次殴打原告,且长期与其他女子保持不正当关系。原告曾于2013年9月起诉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关系未能改善,双方至今互不往来。现请求判决: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姚某乙由原告抚养教育,被告每月支付1000抚养费直至婚生子成年。被告朱某某未到庭,但庭前提交一份书面答辩意见。被告在书面意见中辩称,1、被告没有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2、原告诉称被告有婚外情只是一种猜疑;3、被告有尽到对家庭负责的义务;4、原告起诉经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关系没有缓和,责任在于原告。综上,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姚甲与被告朱某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结婚证号:闽内婚字第99-297号)。双方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姚某乙,现随原告生活。2013年9月,原告向本院起诉离婚,本院于2013年10月24日作出(2013)晋民初字第79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夫妻关系未能缓和,原告于2015年1月7日再次起诉离婚。审理中,婚生子姚某乙表示,若原、被告离婚,其愿意跟随原告生活。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民事判决书及原告的陈述为据,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未能正确处理夫妻之间出现的矛盾,致使夫妻感情出现裂痕。为此,原告曾起诉离婚,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双方仍缺乏沟通交流,夫妻关系不但未能改善,反而逐渐疏远,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被告在两次离婚诉讼中均不到庭,此次虽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辩称不同意离婚,但被告在书面答辩意见中亦承认在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关系未改善,互相未尽夫妻义务。现原告离婚态度坚决,夫妻无和好可能,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离婚的理由和依据充分,应予支持。鉴于婚生子姚某乙本随原告生活,若改变生活环境不利其健康成长,故原、被告离婚后婚生子姚某乙应由原告抚养为宜,但被告应承担必要的抚养费。被告负担抚养费标准结合被告的职业及当地生活水平,酌情按每月600元计算,每年支付一次为宜。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第7条、第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姚甲与被告朱某某离婚。二、婚生子姚某乙由原告姚甲直接抚养。三、被告朱某某应按每月600元支付自2015年2月起至婚生子姚某乙年满十八周岁止的抚养费给原告姚甲,其中2015年2月至2015年12月的抚养费6600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2016年起的抚养费由被告于当年1月15日前支付。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姚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吴水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黄汀洲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第7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第8条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