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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夏美红与南通凯立化纤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美红,南通凯立化纤有限公司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0057号原告夏美红。被告南通凯立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李堡镇镇南东路。法定代表人卢玉兰,南通凯立化纤有限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夏美红与被告南通凯立化纤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中,原告夏美红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夏美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美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5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贲 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陈小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