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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刑减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林威军(林建伟)犯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威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包刑减字第401号罪犯林威军,别名林建伟,男,1981年1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包头市东河区,现在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3日作出(2007)呼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林威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与前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40000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90000元,刑期自2007年8月3日起至2023年11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8月20日交付执行。2009年9月30日、2011年6月22日、2013年7月3日经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三次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21年7月12日止。2015年1月15日,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监狱提请减刑一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监狱(以下简称包头监狱)考核认定,罪犯林威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计分考核合格,连续记功四次,2013年度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悔改表现突出。检察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小黑河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包头监狱对罪犯林威军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呈报材料齐全,符合提请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林威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三课学习及计分考核合格,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连续记功四次,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该犯本次减刑缴纳罚金1000元。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计分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检察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林威军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威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20年7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丰 悦审判员 王雪冰审判员 孙彩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高阿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