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阜城民初字第17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刘古旺与彭加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古旺,彭加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阜城民初字第1709号原告刘古旺。委托代理人梁胜利,阜宁县阜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彭加春。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刘古旺诉被告彭加春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古旺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古旺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古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刘古旺负担(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李正坤人民陪审员 汤 滢人民陪审员 祖 旭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馍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