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许执裁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许昌市博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昌市博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宏伟,许昌宏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许昌宏伟商贸节能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宏伟置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许执裁字第25-2号申请执行人许昌市博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郑宏伟,男,汉族。被执行人许昌宏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宏伟,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许昌宏伟商贸节能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跃伟,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河南宏伟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培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2014)许立二民初字第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533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苏 哲审判员 王立珂审判员 吴遂殿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志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