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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双执字第7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朱新明与陆冰、刘啓学、刘亚贤、刘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新明,陆冰,刘啓学,刘亚贤,刘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执字第725号申请执行人朱新明,男,197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双辽市。被执行人陆冰,女,197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双辽市。被执行人刘啓学,男,194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双辽市。被执行人刘亚贤,女,194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双辽市。被执行人刘波,男,197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双辽市。朱新明与陆冰、刘啓学、刘亚贤、刘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作出(2014)双民一初字第247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发生法律效率后,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现已部分履行调解书规定的义务,余款部分尚未履行,本院依据权利人的申请,查封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辽市人民法院(2014)双执字第72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铁铮审判员 :杨玉福审判员 : 郭 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树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