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芝执恢字第1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何文德与余向乾、郑春雷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文德,余向乾,郑春雷,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芝执恢字第1080号申请执行人何文德。被执行人余向乾。被执行人郑春雷。被执行人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净峰镇湖街闽南大厦。本院于2014年8月15日作出(2014)芝执字第1080-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郑春雷名下的鲁F×××××号汽车一辆。现因被执行人已经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被执行人郑春雷名下的鲁F×××××号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小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孙苏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