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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民初字第6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邓万东与龙岩市兰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苏晓强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634号原告邓万东,农民。委托代理人林志美,福建岩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岩市兰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路西湖科技大厦(西陂镇政府办公楼)七楼(电梯门口右侧)。法定代表人陈尔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廖格民,福建天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永生,福建天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晓强,农民。被告李庆养,成年,农民。原告邓万东与被告龙岩市兰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兰天建筑公司)、苏晓强、李庆养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庆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万东及其委托代理人林志美、被告兰天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陈永生、被告苏晓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庆养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邓万东诉称,被告兰天建筑公司是福建多特实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龙岩国际商贸中心一期项目(万阳城装修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被告兰天建筑公司将部分零星工程发包给被告苏晓强、李庆养承建。2011年10月,原告邓万东受被告苏晓强、李庆养雇佣在万阳城装修项目中从事电工作业。2012年5月底,工程竣工。原告与被告苏晓强、李庆养经结算确认,三被告应支付原告工资126471元。2014年1月26日,被告苏晓强与原告签字确认了工程款项明细,即原告还有工资44471元未领取。2014年1月28日,被告支付原告工资17000元,尚欠原告工资27471元至今未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兰天建筑公司、苏晓强、李庆养支付尚欠的工资27471元,并支付该款从2014年1月26日起至款清结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兰天建筑公司辩称,被告兰天建筑公司并未将万阳城的装修工程发包给被告苏晓强、李庆养,双方未签订任何形式的劳务合同。被告兰天建筑公司亦未雇佣原告在万阳城项目中做工。原告要求被告兰天建筑公司支付劳动报酬无事实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之一“工程款项明细表”所载内容是工程款并非劳动报酬,并且其上没有被告兰天建筑公司签章确认。综上,被告兰天建筑公司主张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诉请,依法应予驳回。被告苏晓强辩称,2011年10月1日,被告苏晓强、李庆养合伙承建万阳城装修工程项目。施工期间,被告苏晓强、李庆养雇请原告邓万东在上述工程中从事电工工作。被告苏晓强承认至今尚欠原告邓万东工资27471元未付,并同意支付原告前述款项,但不同意支付原告尚欠工资的利息。被告李庆养未向本院递交答辩状,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兰天建筑公司是福建多特实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龙岩国际商贸中心一期项目(万阳城装修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被告兰天建筑公司将龙岩国际商贸中心商场装饰工程分包给陈红喜,陈红喜又将该装饰工程再包给被告苏晓强、李庆养。2011年10月,被告苏晓强、李庆养雇请原告邓万东在万阳城装修工程中从事电工工作。上述工程竣工后,原告与被告苏晓强于2014年1月26日进行结算,确认原告在受雇期间应得的工资总额为126471元,已结金额82000元,尚欠44471元。2014年1月28日,被告苏晓强又支付原告工资17000元,尚欠原告工资27471元至今未付。2014年6月5日,原告邓万东等人向龙岩市新罗区人国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被告苏晓强拖欠其工资。2014年8月6日,龙岩市新罗区人国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文建议由行业主管部分(区住建局)负责牵头协调处理,督促兰天建筑公司与苏晓强结算好工程款,及时支付所欠农民工工资。原告邓万东现以其工资被欠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令如上所诉。诉讼中,原告邓万东将其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兰天建筑公司、苏晓强、李庆养支付尚欠的工资27471元。上述事实,有原告邓万东提供的2014年1月26日工程款项明细、龙岩市新罗区人国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工程总承包人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的连带责任。被告苏晓强、李庆养雇请原告邓万东在万阳城装修工程中从事电工工作,双方当事人之间据此建立的劳务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苏晓强、李庆养拖欠原告工资27471元至今未付,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限期偿付。被告兰天建筑公司作为龙岩国际商贸中心一期项目(万阳城装修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违反规定将装饰项目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被告苏晓强、李庆养,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的连带责任。被告李庆养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苏晓强、李庆养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邓万东尚欠的工资27471元。二、被告龙岩市兰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对被告苏晓强、李庆养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520元,减半收取为260元,由被告苏晓强、李庆养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庆  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郭露莹(代)附主要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