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仪马民初字第0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扬州祥贝机械有限公司与曹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州祥贝机械有限公司,曹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马民初字第0049号原告扬州祥贝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志祥,董事长。被告曹霞。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祥贝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曹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扬州祥贝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州祥贝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扬州祥贝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明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叶 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