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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12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余品才等二十二人诉被告余建朝、廖仕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1290-1号原告余品才、廖爱民、余品林等二十二人。诉讼代表人余品才。诉讼代表人廖爱民。诉讼代表人余再元。被告余建朝。被告廖仕君。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品才等二十二人诉被告余建朝、廖仕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品才等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品才等二十二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品才等二十二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胡成姜审 判 员  王 强人民陪审员  商兴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毛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