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郫民初字第8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5)成郫民初字第829号原告王某某。被告马某某。本院在审理王某某诉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马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813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 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何前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