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望执字第00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望执字第0020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江县支行。负责人:张正红,行长。被执行人:陈运和,男,1966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望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望江县人民法院(2011)望民二初字第000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8月22日向被执行人陈运和发出执行通知,但其至今未按照该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陈运和在安徽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赛口支行账号10×××71-16的存款予以扣划至本院指定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史应异审 判 员 洪振峰代理审判员 姚 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万熊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