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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功诉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刘士英与张艺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士英,张艺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功诉保字第11号申请人刘士英。被申请人张艺琳。申请人刘士英与被申请人张艺琳因民间借贷发生纠纷,申请人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张艺琳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二、查封刘士英名下坐落于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街61号2-1-503号、案外人白亮名下坐落于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60号1-1204号、案外人王杨名下坐落于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翠亨村D座31门301室房产的产权手续。申请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明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许 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