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兴民一初字第00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王爱国诉盘锦瑞乘石化有限公司、王家奎、任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爱国,盘锦瑞乘石化有限公司,王家奎,任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兴民一初字第00831号原告:王爱国,男,汉族,1971年3月18日出生,住盘锦市兴隆台区。被告:盘锦瑞乘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山县。被告:王家奎,男,1970年4月25日出生,住辽宁省盘山县。被告:任川,男,1971年9月19日出生,住辽宁省盘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爱国诉被告盘锦瑞乘石化有限公司、王家奎、任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王家奎的具体送达地址和下落不明的证据,使法院在法定期限内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爱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227元,免于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卫 强代理审判员 赵 谦人民陪审员 佟 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梦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