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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刘志平、黄毕辉与柳州市双恒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平,黄毕辉,柳州市双恒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34号申请执行人:刘志平,19*年*月*日生。申请执行人:黄毕辉,19*年*月*日生。被执行人:柳州市双恒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现住柳州市西环路(环卫管理市场内)。本院在执行刘志平、黄毕辉申请执行柳州市双恒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关于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本案义务,应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2日做出的(2013)双民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江 涛审判员 陈 勇审判员 卢春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水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