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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初字第37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强大应与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重庆南岸商场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强大应,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重庆南岸商场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3720号原告强大应,男,194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重庆南岸商场,住所地重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白鹤路101号。组织机构代码70936077-5。法定代表人NigelJone(钟乃龙)。本院审理原告强大应与被告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重庆南岸商场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强大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强大应承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詹勃长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