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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原告邵阳市凯达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被告梁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阳市凯达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梁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119号原告邵阳市凯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火车南站客村路。法定代表人张定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粟宝鑫,湖南天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宝庆西路81号。法定代表人杨智勇,该公司负责人。被告梁成,男,197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宝庆东路1131号。法定代表人张林文,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盘明勇,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邵阳市凯达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被告梁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邵阳市凯达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以补充新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阳市凯达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诉讼。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邵阳市凯达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夏月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马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