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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民一初字第00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邱某清与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清,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0415号原告邱某清,女,1981年4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何鸣,蒙城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卢某,男,197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清诉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某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李扣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曹 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