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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刘某某不当得利纠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某某,刘某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保字第5号申请人:朱某某,男,1984年9月15日生,汉族,住唐山市滦县。身份证号。被申请人:刘某某,男,1963年6月14日生,汉族,住唐山市开平区。申请人朱某某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刘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99960元。申请人朱某某愿以现金25000元作为担保,担保人何佳愿以自有的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为申请人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朱某某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刘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99960元,且申请人朱某某愿以现金25000元作为担保,担保人何佳愿以自有的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为申请人提供担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刘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99960元(卡号)。二、查封担保人何佳名下的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二、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高尔东审 判 员  张玉庆助理审判员  孙大轶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邵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