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铁西民一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常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常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沈铁西民一初字第98号原告赵某某。被告常某甲。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常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被告常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某诉称,要求和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婚生女鬼原告抚养,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常某甲辩称,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登记结婚。婚生一女常某乙。婚初感情尚好,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纠纷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笔录、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照片等证据,这些证据已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现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纠纷,但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只要原被告之间加强沟通、相互理解和相互信任,夫妻关系仍存在和好可能。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告赵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依法交纳上诉费人民币300元后,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所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许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