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执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王月伟与率青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38号申请执行人王月伟,农民。被执行人率青松,农民。申请执行人王月伟与被执行人率青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宝民初字第51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50000元、诉讼费525元、执行费65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率青松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3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立权代理审判员 李 彬代理审判员 杨旭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周永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