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张民初字第02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秦某与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张民初字第02348号原告秦某。被告陆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与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陆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某申请撤回对被告陆某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撤回对被告陆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秦某承担。审 判 长 钱凌虹人民陪审员 周汉忠人民陪审员 缪 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宗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