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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滨民初字第00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原告张军诉被告范红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范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滨民初字第00403号原告张某某,男。委托代理人于林,陕西秦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许小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冉欣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