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滨民初字第00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原告张军诉被告范红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范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滨民初字第00403号原告张某某,男。委托代理人于林,陕西秦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许小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冉欣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