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执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某与党某、徐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党某,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曲执字第67号申请执行人某。地址:曲周县城。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党某。被执行人徐某。申请执行人某与被执行人党某、徐某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二日内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党某、徐某的财产(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建英审判员 王玉新审判员 白学堂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邢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