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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琼山民一初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刘兆凯诉海南正雅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兆凯,海南正雅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琼山民一初字第345号原告:刘兆凯,男,197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海南正雅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林,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兆凯与被告海南正雅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刘兆凯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兆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刘兆凯负担。审判员  林玥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庄梦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