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宝执字第6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上海新市北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罗润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新市北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罗润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宝执字第6148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新市北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被执行人罗润镇,男,197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原告上海新市北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罗润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9日作出(2014)宝民一(民)初字第185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新市北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罗润镇支付欠款人民币43,357.79元。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本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罗润镇目前去向不明,除被执行人罗润镇名下由申请执行人提供物业服务的房产外,本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申请延期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目前去向不明,其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若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宝民一(民)初字第1858号民事判决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奇松审 判 员 李 洁代理审判员 黄文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玉麟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