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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硚口执字第00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徐会与武汉同济培训学校、张大龙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会,武汉同济培训学校,张大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执字第00160号申请执行人徐会。被执行人:武汉同济培训学校,住武汉市硚口区集贤路特1号。负责人张大龙,该校校长。被执行人张大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同济培训学校3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同济培训学校的银行存款28083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游向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文新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