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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民初字第09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北京燕宝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杨颖、潘妮娜、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燕宝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杨颖,潘妮娜,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辰民初字第0986号原告北京燕宝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开发区宏达北路26号二层。法定代表人卓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勇,该公司职员。被告杨颖。被告潘妮娜。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广阳道20号中太大厦八层802、810、811、812、818.负责人管晓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燕宝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杨颖、潘妮娜、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燕宝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燕宝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燕宝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吕丽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孙 凡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