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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李民初字第19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张兆连与纪利强、张建伟、李沧区李村街道重庆花园社区卫生服务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兆连,纪利强,张建伟,李沧区李村街道重庆花园社区卫生服务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李民初字第1998-1号原告:张兆连。委托代理人:魏广,山东黎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华,山东黎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纪利强。被告:张建伟。被告:李沧区李村街道重庆花园社区卫生服务站,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于国文,职务:经理。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浩舜,山东鲁青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兆连诉被告纪利强、张建伟、李沧区李村街道重庆花园社区卫生服务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纪利强、张建伟、李沧区李村街道重庆花园社区卫生服务站银行存款人民币33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纪利强、张建伟、李沧区李村街道重庆花园社区卫生服务站银行存款人民币33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于永攀人民陪审员  花光春人民陪审员  刘风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杨仲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