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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谷城石民初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秦波与柳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波,柳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谷城石民初字第00062号原告秦波,城镇居民。被告柳刚,城镇居民。原告秦波与被告柳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