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谷城石民初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秦波与柳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波,柳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谷城石民初字第00062号原告秦波,城镇居民。被告柳刚,城镇居民。原告秦波与被告柳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