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包执字第006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建支行、徐侠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建支行,徐侠,陈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包执字第00622-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建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法定代表人鲍晓天,行长。被执行人徐侠女,197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执行人陈辉男,196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肥包河区人民法院(2011)包民二初字第62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2月17日依法委托安徽金联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徐侠所有的合肥市蜀山区××龙××山庄××室房产(产权证号合蜀1400123**)。经强制拍卖流拍后,本院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832342.5元进行变卖,2015年2月5日买受人陈秉楠(身份证号码)以832342.5元最先买受成交。该套房屋本院于2012年7月12日以(2011)包执字第622-1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现应当解除查封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徐侠所有的位于合肥市蜀山区青阳北路龙居山庄天龙居2幢1606室房产(产权证号:合蜀1400123**)的查封。二、位于合肥市蜀山区青阳北路龙居山庄天龙居2幢1606室(产权证号:合蜀1400123**)房产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陈秉楠(身份证号码)所有。三、买受人陈秉楠可持本裁定书到合肥市房产局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芳审判员 姜文强审判员 韩延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潇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