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柳城法执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黄显斌与柳城县社冲乡人民政府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显斌,柳城县社冲乡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柳城法执字第175号申请执行人黄显斌,男,汉族,1958年出生,初中文化,居民,住柳城县大埔镇。被执行人柳城县社冲乡人民政府,住所地:社冲乡。法定代表人罗宋军,乡长。申请执行人黄显斌与被执行人柳城县社冲乡人民政府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于2011年12月20日经柳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作出的(2011)柳城民二初字第4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向申请执行人黄显斌支付工程款17000元,亲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15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柳城县社冲乡人民政府已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觉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2011)柳城民二初字第4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韦文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黄汉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