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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王玉涛与孙振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涛,孙振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210号原告王玉涛,男,196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永城市西城区宝塔路721号。被告孙振美,男,195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酂城镇双楼村后小庄组00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涛与被告孙振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涛于2015年2月10日以双方自行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玉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玉涛负担。代理审判员 邱 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丁洪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