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王玉涛与孙振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涛,孙振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210号原告王玉涛,男,196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永城市西城区宝塔路721号。被告孙振美,男,195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酂城镇双楼村后小庄组00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涛与被告孙振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涛于2015年2月10日以双方自行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玉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玉涛负担。代理审判员 邱 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丁洪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