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民三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联合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林少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联合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林少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三初字第250号原告深圳市联合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李惠红。委托代理人刘征,广东同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少文,男,汉族,住深圳市宝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联合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林少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联合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林少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联合安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联合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林少文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665元,减半收取83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魏海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