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三中民终字第2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霍×与于×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霍×,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23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霍×,男,1983年4月20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女,1983年7月9日出生。上诉人霍×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45106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法院就本案当事人之间的离婚纠纷,认定于×起诉霍×要求离婚一案与本案系同一案件,该案件现在审理中,故法院对霍×的起诉依法裁定驳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于×起诉霍×要求离婚一案与本案系同一案件,该案件现在审理中,故对霍×的起诉应依法裁定驳回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丹审判员 付 辉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玮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