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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夏民商初字第3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火车站支行与陈俊、潘建民、姜惠玲、陈俊婉、陈震华、李学萍、刘海滨、潘峰、宁夏蓝月亮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程序转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火车站支行,陈俊,潘建民,姜惠玲,陈俊婉,陈震华,李学萍,刘海滨,潘峰,宁夏蓝月亮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夏民商初字第342-1号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火车站支行,住所地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负责人陈少峰,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丁惠军,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佳琦,该行职工。被告陈俊,男,198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被告潘建民,男,196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被告姜惠玲,女,196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被告陈俊婉,女,197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宁夏青铜峡市小坝镇。被告陈震华,男,195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被告李学萍,女,196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被告刘海滨,男,197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青铜峡市小坝镇。被告潘峰,男,198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被告宁夏蓝月亮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法定代表人李映平,该公司经理。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火车站支行与被告陈俊、潘建民、姜惠玲、陈俊婉、陈震华、李学萍、刘海滨、潘峰、宁夏蓝月亮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件事实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高 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徐嘉璞第2页共2页